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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禁擅自"使用"、"偽造" 或 "變造"他人身分證之公告 D09-250117-TW

Jan 24, 2017

美商婕斯環球為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司聲譽,嚴禁經銷商在未經本人同意下,擅自使用、偽造或變造他人身分證件進行入會程序。此行為已觸犯下列法條,一經發現,公司將直接終止此違規帳戶所有權利與資格,同時追究其推薦人及上屬總裁相關法律責任。

中華民國刑法-偽造文書印文罪
第 210 條 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 217 條 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
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2017年1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