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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華區【政策與程序】內容調整重要通知D01-010117-CN

Dec 30, 2016

自2017年1月1日起,大中華區【政策與程序】內容調整如下,請務必詳閱以維護經營權益。

● 重新申請加入/取得其他經營權 如欲重新申請加入/取得其他經營權,必須先申請終止本身之經營權並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,始有資格完成此程序。此條款適用於一般會員、共同經營人與特殊轉讓案件申請。
● 販售/轉讓經銷權利 為維護市場秩序,大中華區禁止販售/轉讓經銷權利,然符合下列條件者則不在此限;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,由大中華區總部進行審核作業。一經大中華區總部核可,大中華區總部保留該經銷權先前所累積之積分歸零之權利。

地區

特殊轉讓申請條件

申請渠道

台灣地區

1. 身故(法定繼承人優先)

2. 喪失行為能力(限直系親屬)

3. 禁治產人(限直系親屬)

4. 信用破產(限直系親屬)

5. 軍公教人員(限直系親屬)

客服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
台北/高雄分公司客服櫃台

香港地區

1. 身故(法定繼承人優先)

2. 喪失行為能力(限直系親屬)

3. 禁止管理財產人(限直系親屬)

4. 信用破產(限直系親屬)

5. 公教人員(限直系親屬)

客服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
香港分公司客服櫃台

中國大陸

1. 身故(法定繼承人優先)

2. 全日制在校生(限直系親屬)

3.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(限直系親屬)

4. 信用破產(限直系親屬)

5. 教師、醫務人員、公務員、現役軍人(限直系親屬)

6. 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(限直系親屬)

客服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
若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,請洽詢各區客服信箱。

美商婕斯集團 大中華總部
2017年1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