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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場規範管理條例(大陸、香港、澳門地區)D02-010117-CN

Dec 30, 2016
根據【經銷商協議】之經銷商責任利與義務3.10條款:違反協議內容者,其經銷權可能遭停止或終止。違反經銷商協議、道德倫理守則、本公司政策與程序或當地法律者須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。此外,本公司有權扣留任何獎金款項,以補償該經銷商因違反協議內容、道德倫理守則、本公司政策與程序或當地法律時所造成的損失。以下為相關條款及罰款金額,特此公告。

1.違規搶奪【3.12條款】:
無論以任何方式誘導已加入其他團隊經銷商到自己團隊,即使改用其他人身份證註冊,一經查證屬實,將給予以下裁罰 :
a.沒收相關受益人因非法搶奪而獲得的違規所得,總裁級別以上的上述責任人,將處以降級和取消總裁待遇等處罰,違規轉移市場之經銷商的新帳號永久註銷,其新增團隊成員一併移回原先團隊。
b.違規搶奪之經銷商處以最高$10,000美元罰款,違規搶奪之經銷商推薦人負連帶責任,處以最高$5,000美元罰款,直屬鑽石負連帶責任處最高$20,000美元罰款、而違規轉移市場之經銷商處以最高$10,000美元罰款。一案一罰。

2.違規侵占【4.11-4條款】:
在未告知情況下,把下屬的推薦資格占為己有的,沒收相關受益人因違規侵占而獲得的違規所得,罰款$10,000美元以上。

3.非法競爭【3.6/3.7條款】:
把團隊已加入的經銷商,直接或間接介紹、誘導到其他業務公司,立即凍結帳戶,情節嚴重者直接開除。

4.商業行為【1.3條款】:
惡意中傷玷污公司、行政人員、團隊成員及領導人,每次罰款最高$10,000美元,情節嚴重者直接開除。

5.網路與網站政策【6.8條款】:
在媒體、網路、報紙、雜誌上散佈負面消息報導,每次罰款最高$10,000美元。


6.商標及網域名稱【6.1/6.9條款】:
公司名稱與商標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範圍,公司不會授權任何經銷商使用公司名和商標,如私自在媒體或場合使用,罰款最高$10,000美元。

7. 宣印刷品、廣告、電子郵件與網路社群行銷【6.6/6.7/6.10條款】:
未經公司審批同意,私自使用公司圖案、照片、錄相錄影、文字稿等含有公司相關內容材料,每次罰款最高$10,000美元。

8.貿易展覽【6.13條款】
未經公司申報批准,以婕斯公司名義組織會議、培訓及任何活動,每次罰款最高$10,000美元。

9.產品銷售及建議價格【8.1/9.2條款】:
凡以任何欺騙或不公平之銷售手段或低於公司建議價格之銷售行為,每次罰款$10,000美元以上,並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
10.婕斯公司保留最後增列與補充的全部權利,包含但不局限於永久終止經銷商資格。

美商婕斯集團 大中華總部
2017年1月1日